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的职权:

(一)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对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单位,发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

(四)对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及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事故原因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发生分歧时,提出结论性意见;

(六)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发证和年度审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