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人员。

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用于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