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造林绿化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规定宜林荒山荒地的造林绿化期限。

县级人民政府对每年造林绿化任务的完成情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年组织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