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自然条件,决定提前进入或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间,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军民,采取措施,全力扑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