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土地、草原、森林、矿藏、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结合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