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主任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中,藏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略高于藏族在全州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也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