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藏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当略高于藏族在全州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少数民族的成员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