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按照规定设置、保存或者移交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