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Article 36Amended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按照规定设置、保存或者移交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