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