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统计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能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