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的统计调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