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报经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后,统计机构和制定机关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