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到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后,推诿、压制、隐瞒不处理,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