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