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助及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