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的保障第四十九条有效夫妻共有或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按照有利于抚养子女方的原则作出处理。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优先照顾女方。夫妻双方约定或按有关规定离婚后房屋由男方所有或继续使用,女方无房居住要求暂住的,应予支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