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