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宪法、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