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发给从业资格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