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