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不准确,少缴或者迟缴社会保险费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征收社会保险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设账册的;(二)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账册、材料的。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