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缴费单位必须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