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无证或使用过期、失效的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证货不符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和买卖的运输证或偷运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并可处以所运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

买卖、伪造木材运输证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