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得超审批范围使用药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违禁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