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得超审批范围使用药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违禁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