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已废止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