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已废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