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