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规划、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柴达木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黄土高原和东部干旱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和落实各项工程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