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