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二条已修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生产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采矿、建筑、削坡、抽取地下水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