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通过省辖市市区的公路路段,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穿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的公路路段和建制镇的公路路段的管理养护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