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的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