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贫困山区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以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特殊津贴。

凡到贫困山区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贫困县籍的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除享受同类地区教师工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具有大中专学历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试用期或者见习期领取定级工资;

(二)优先安排家属子女就读就业;

(三)优先解决住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