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确认的公办教师工资(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和由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应当全额纳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发放。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工资,举办单位应切实保证。由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集体支付部分,实行乡筹县管。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教师工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不得以其他实物抵补教师工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