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