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组织领导第九条已废止市、县(区)设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及方针政策;(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计划;(三)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协调组织实施;(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