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统筹规划,有组织地进行。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市、县(区)的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