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把相关法律知识列入教学计划,设置专(兼)职法律教员。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