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