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十条已修改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