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