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