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