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