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