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