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