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