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方针,避免重复建设。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服从供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建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任务主要由公共供水企业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