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供水节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